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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应列为行政类
; t, O/ J8 t" v一、国务院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多处授权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职能:) D4 q8 m% n1 F8 L* [" H P- y) S$ r
7 g2 P4 x, n( G# t# D w* q 第十条规定: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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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y8 N, H- T. ^ 第十四条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0 N. n/ t# I- p/ {1 @7 `" A0 ]9 { 第十六条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9 I2 l, f* P' C3 O |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H! h4 B+ i9 W- R
, O: U) }% l4 }2 G, ]3 I二、综上可以判断:7 }4 ^& Y# ]) o8 C0 M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和行政处罚职能肯定授予了一个事业机构(卫生防疫机构)。
4 H& }& R. M; J2 y0 r2 S9 z/ d 2、条例肯定没有授予卫生局(卫生局称部门不称机构)卫生监督和行政处罚职能,公共场所处罚文书盖卫生局公章根本就是违法。 3、现在卫生防疫机构不存在了,就要看哪个事业机构经编办批准承担了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就是授予这个事业机构卫生监督职能。
: h: f, ^( f8 s' [% S: m, W7 d 4、条例第十七条中明明写着卫生监督机构...应尽职尽责...,这是在条例结尾呼应前款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卫生防疫机构,足以证明前款所列卫生防疫机构即为卫生监督机构,不然为何要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失职渎职责任。1 k3 r3 q1 [, ?5 H
条例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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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实卫生监督机构是有行政法规授权的事业机构应列为行政类,关键就在于卫生部是否愿意为卫生监督机构出头与中央编办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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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卫生监督机构不能转为行政类,而是定为公益一类那就不要参公了(估计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使现在参公,早晚也得改回不参公,因为公务员法参公条件就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才能参公),卫生监督员现在就改为继续走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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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悲催的结果是:现在卫生监督定为公益一类而又参公管理,等到10年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再次规范时,取消参公,那将使卫生监督员的职称晋级被国家人为耽误20年(从2000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开始),卫生监督员到退休时即不是公务员,又没有晋职称$ I# N2 J s: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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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A0 ?8 {# B0 D" a本文来自: 卫生监督员俱乐部 (http://www.wsjd.cn)$ q8 g0 u- @( f& h+ l; I+ M
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wsjd.cn/bbs/ShowPost.Asp?ID=12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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