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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卫生监督机构应列为行政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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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zw 发表于 2013-9-26 17:2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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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机构应列为行政类
; t, O/ J8 t" v一、国务院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多处授权卫生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职能:) D4 q8 m% n1 F8 L* [" H  P- y) S$ r

7 g2 P4 x, n( G# t# D  w* q    第十条规定: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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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 y8 N, H- T. ^    第十四条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0 N. n/ t# I- p/ {1 @7 `" A0 ]9 {    第十六条 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9 I2 l, f* P' C3 O  |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H! h4 B+ i9 W- R

, O: U) }% l4 }2 G, ]3 I二、综上可以判断:7 }4 ^& Y# ]) o8 C0 M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和行政处罚职能肯定授予了一个事业机构(卫生防疫机构)。
4 H& }& R. M; J2 y0 r2 S9 z/ d     2、条例肯定没有授予卫生局(卫生局称部门不称机构)卫生监督和行政处罚职能,公共场所处罚文书盖卫生局公章根本就是违法。     3、现在卫生防疫机构不存在了,就要看哪个事业机构经编办批准承担了卫生监督工作,条例就是授予这个事业机构卫生监督职能。
: h: f, ^( f8 s' [% S: m, W7 d     4、条例第十七条中明明写着卫生监督机构...应尽职尽责...,这是在条例结尾呼应前款承担行政处罚职能的卫生防疫机构,足以证明前款所列卫生防疫机构即为卫生监督机构,不然为何要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失职渎职责任。1 k3 r3 q1 [, ?5 H
     条例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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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实卫生监督机构是有行政法规授权的事业机构应列为行政类,关键就在于卫生部是否愿意为卫生监督机构出头与中央编办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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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卫生监督机构不能转为行政类,而是定为公益一类那就不要参公了(估计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使现在参公,早晚也得改回不参公,因为公务员法参公条件就是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才能参公),卫生监督员现在就改为继续走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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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悲催的结果是:现在卫生监督定为公益一类而又参公管理,等到10年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再次规范时,取消参公,那将使卫生监督员的职称晋级被国家人为耽误20年(从2000年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开始),卫生监督员到退休时即不是公务员,又没有晋职称$ I# N2 J  s: P*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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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A0 ?8 {# B0 D" a本文来自: 卫生监督员俱乐部 (http://www.wsjd.cn$ q8 g0 u- @( f& h+ l; I+ M
详细出处请参考:http://www.wsjd.cn/bbs/ShowPost.Asp?ID=12623
shanglibin5 发表于 2013-9-27 09: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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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何 发表于 2013-9-28 15: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 Y& C  F  k( [2 g卫生部80号令发布的,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
; g4 y% i- f) b8 t" E, ^" c% ^& h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p; @# {& ^. m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Q8 y# u$ g) V4 r同时,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均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  _% D6 w2 T所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由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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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f159jkl 发表于 2013-9-28 20: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多虑了,部分地区已经是公益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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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wmzw 发表于 2013-9-29 10: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mzw 于 2013-9-30 11: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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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何 发表于 2013-9-28 15:50
9 P* H* [5 n6 a+ D/ D9 t《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
5 }# D5 J( h( c, d2 f

, K- p) X* z  C& H- S- c这就是卫生部的做法,《实施细则》只是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无权改变行政法规授权的,只能对条例未明确的内容加以细化,而不能修改条例已经明确的规定,实施细则改变行政法规授权的处罚主体是无效的。
7 O' ^  Z) ~* `. g, S  r3 i5 |% r) D% c. ]8 M2 k
如果实施细则可以改变法律法规授权,那每个部门都可以通过制定细则连改变执法主体,岂不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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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色山楂 发表于 2013-9-29 15: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监地位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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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5 发表于 2013-9-29 16: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啊,我才千辛万苦的刚进这卫监,这一下子弄的完全没着落了啊!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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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niaoE 发表于 2013-10-2 21: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物卫生监督都比这个行业好,典型的人不如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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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上帝流浪 发表于 2013-10-10 08: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物卫生监督所都划为行政类事业单位了,卫生监督所反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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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水清沙 发表于 2013-10-10 15: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来看不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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