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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科] 无锡新区卫生人才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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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 发表于 2012-12-4 09: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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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J& |; p- C% ?4 A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锡新区“人才特区”建设行动计划》,集聚高层次卫生人才,优化基层卫生人才,特设立新区卫生人才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管理使用好专项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订本办法。
- \- d5 k' N- O8 H3 P第二条  区设立专项基金,资金300万元,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项投入,同时接纳社会、个人、海外捐赠等其他资金。
$ h# }# x) Q  n5 ~  V各街道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立卫生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引进与培养;各医疗卫生机构应预算足额科技教育资金,用于项目开发研究、人才培养和以奖代拨。
7 L* K( T3 [2 e9 s第二章  使用范围
- L. U( W: K7 ?2 t) P7 T: j/ B* u第三条  专项基金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u% {* ^% ~, o: ~% J+ f; s* o
(一)领军型卫生人才引进。主要用于资助省内乃至国内知名的医学专家学者。
' H- V, e- Q* [领军型卫生人才是指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人。
3 K7 J5 X) j1 K% W# F( P: I(二)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主要用于资助引进的高职称、高学历临床技术人员。. s2 e5 G& p* o/ F. ]2 ]
高层次卫生人才是指市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人;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具有医学硕士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 V& g. G, G9 ?9 A+ }9 `% P+ b(三)基层卫生队伍培养。主要用于市级医院对口支援人员补助;在职高技术职称人员津贴;在职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进修、学历教育补助;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补助等。& L: |* @' o0 B: ?3 m
基层卫生队伍是指新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站在职在岗的卫技及管理人员。+ b% K9 ^2 y$ u2 b$ m8 n. J% C
(四)卫生人才基地建设。主要用于补助区内教学、见习基地等提供。
1 g; Z, T; u" J% B卫生人才基地是指医学高等院校在区内医院建立的教学、见习基地或经市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在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养等教学和实践基地。& }6 @* p4 z9 {2 X4 I
(五)卫生学术技能发展。主要用于奖励学术技术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及业务技能竞赛获奖人员。% O' T6 T4 h6 T* `% ~$ K" E
(六)卫生人才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卫生人才招聘、业务素质培训、岗位技能竞赛等。
2 G% J( Y+ C( |( _(七)党工委、管委会审批的其他卫生人才项目。- B3 P9 \" s8 i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办法
2 {1 o- d) T1 p) \1 @  I5 O0 n" O) ?第四条  人才引进分柔性引进和全职引进两种。
- j6 E7 u, i6 i4 D2 m0 M柔性引进,是指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人才引进方式。主要以提供智力服务为核心,采取借调、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等方式方法引进。* D; k, s- r) D7 a; D
第五条 从外埠引进,首次全职来区工作,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领军型卫生人才,同时享受安家补贴和特殊津贴。
( K, i: W: v! Y8 J3 |5 Y8 u(一)安家补贴按以下标准享受:①两院院士补贴100万元;②长江学者补贴80万;③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人补贴50万元,省(部)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人补贴3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期间离开单位工作的,从离开当年停止发放。- V  t2 V! G# v( L8 s) j1 Y" j
(二)特殊津贴按以下标准享受:①两院院士每月3000元;②长江学者每月2500元;③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人每月20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的每月1500元。特殊津贴于每年末一次性核拨。期间离开单位的,从离开当月停止发放。! B3 ~6 \" m4 I; o  x  M2 \
第六条  凡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柔性引进的领军型卫生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特殊津贴:①两院院士每月3500元;②长江学者每月3000元;③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人每月25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每月2000元。特殊津贴按年累计在区工作月数,于每年末一次性核拨。期间离开单位的,从离开当月停止发放。' i! n  x( T1 b5 U0 e7 T/ A0 a
第七条  凡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全职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津贴:①市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每月1500元;②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或医学博士每月1200元;③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具有医学硕士每月800元。津贴于每年末一次性核拨。期间离开单位的,从离开当月停止发放。  s: q7 x2 ~* X- E4 S# r8 p0 g
第八条  凡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柔性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津贴:①市级重点学科(专科)技术带头每月2000元;②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或医学博士每月1500元;③三级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医学硕士每月1000元。津贴按年累计在区工作月数,于每年末一次性核拨。期间离开单位的,从离开当月停止发放。
& k; c0 X( c& V! g; `第九条  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与市级医院对口协作,来区对口支援医学专家按以下标准享受补助:①正高技术职称每月2000元;②副高技术职称每月1500元;③中级技术职称每月1000元。补助按年累计在区工作月数,于每年末一次性核拨。对口支援关系结束停止发放。# R, d+ A3 L6 ^  S6 B* q
第十条  鼓励基层卫生人员业务进修,凡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业务进修的人员,进修结业并考核合格后,分别按3000元/人和2000元/人的标准补助所在工作单位和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1 H: }1 }7 s1 ~* o/ N  Z
第十一条  大力培养全科医师队伍,凡经卫生行政部门公开招聘且完成三年规范化培训,经市统一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按50000元/人的标准补助所在工作单位。
8 r0 ^- O: x- |  }第十二条  用好基层现有高技术职称人才,现有高技术职称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津贴:①主任医师每月1000元;②副主任医师每月500元。津贴于每年末一次性核拨。新晋升的高技术职称人才,自所在工作单位聘任之日起享受津贴。期间退休或辞职的,从退休或辞职当月停止发放。' k! ~2 e& s7 }
第十三条  提升基层卫生人员学历层次。凡参加继续学历教育的,取得国家认可的且与所在岗位专业一致的文凭等相关证书后,学习培训期间发生的报名费、培训费、考务费等费用按以下比例从专项基金列支:①大专学历按50%的比例报销;②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按60%的比例报销;③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按80%的比例报销。书费、资料费等代管费由个人自负。5 e, B; K; k& {
第十四条  荣获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研成果奖的,根据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按以下标准给予获奖者(团队)一次性奖励:①国家级成果30000元;②省(部)级成果20000元;③市级成果10000元。# M4 S* }0 A3 ]( J
第十五条  以第一作者名义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文章的,发表一篇奖励2000元,在其它有出版刊号的医学类刊物发表文章的,发表一篇奖励500元。同一文章在多个期刊发表的,不重复奖励。: ]4 N" A- h2 O8 Y5 k  r' K- z
第十六条  凡在国家、省、市、区级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①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和5000元奖励;②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00元、4000元和3000元奖励;③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和1000元奖励;④区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和500元奖励。
: E- h, |7 r0 p! X: [& l. ~% r: w* u第十七条  区内正常运营2年以上的卫生人才基地,基地管理规范,能全面落实就业见习任务,经考核评估,一次性给予基地所在单位50000元资助。
8 m( n# A: B7 N* x第四章  程序和要求
) N, k1 r" y+ Y. y7 O& i+ m* h: u第十八条  领军型卫生人才,需报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引进手续。高层次卫生人才的引进需报区社会事业局、区劳动人事局备案。
$ L% V' c3 |* M第十九条  卫生人才基地建设补助及卫生学术技能发展中专业技能竞赛奖励的经费,由区社会事业局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和区定期考核等情况直接予以拨付。单位不再申请。
9 V8 b" W( V6 f. l% ?第二十条  对领军型、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补助,基层卫生队伍培养补助及卫生学术技能发展中学术论文发表、技术研究成果奖励的经费,执行申报制度。/ G* Y* f/ x/ S
第二十一条 申请程序:单位申请、街道初审、区社会事业局审核、区分管领导审批。1 V! n; l" _* W2 U% Z, G, L- s7 m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时限:区一年集中办理一次,各单位应于每年度的10月上旬,申报本年度(上一年度9月30日至本年度9月30日)专项基金补助。
9 r% X3 H$ A5 |- |' i& B0 S第二十三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基金补助需要提交《无锡新区卫生人才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 K( I4 Y0 F7 B) w(一)申请领军型、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补助的,需提供聘用合同、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 p& [+ j# f8 z(二)申请卫生学术技能发展奖励的,需提供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包括学术技术等级证书、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 H: d5 U# v5 s: Q- Z
(三)申请基层卫生队伍培养补助的,需提供入学(培训)、成绩、毕业(结业)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还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S5 V% V* y' x3 L" x
第五章  资金支付2 Z8 {5 \+ Y- ?! i
第二十四条  区专项基金一年支付一次。每年度11月份,区采取指标单形式,将本年度应补助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各单位。' k9 u& C9 h8 y  E8 i
领军型、高层次卫生人才的月度津贴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先行垫付。
% X- l3 D1 z$ [( k) O  `( Q5 |第二十五条  凡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的,各街道须根据区下拨的资金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资金。$ D/ H9 G& O4 x- D& d
第二十六条  驻区卫生机构及社会办医疗机构有符合上述条件的,视情况予以适当补助。各单位应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的资助,多渠道筹集经费,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创造有利条件。
; l$ U3 _8 I! ?0 V. Z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0 A+ `# M& l" y7 R0 F: i# ?, N7 K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由区社会事业局和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受理申报、资格审核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核算、拨付等工作。. _& e6 ]: A5 [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区社会事业局应于次年申请时将上年资金执行情况、使用效果进行总结;区财政局根据使用效果及时安排资金;区人才办做好卫生人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区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适时对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追踪问效,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j# E  M8 I+ [& |8 N
第七章  附  则0 ?6 y' F* S' c/ S8 j, k2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及市颁发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区以往颁布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 P% l" g7 \# q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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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aehong03 发表于 2012-12-6 19: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卫生人才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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