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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卫生执法为什么一定要分割,把执法人员定位为三六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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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豆页 发表于 2011-2-12 15: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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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所处的地方编委曾经在我们“参公”时借问:“卫生部根据那个法律法规成立卫生监督所?没有法律依据是不能参公的!”我们没有办法回答这个问题。后来想来想去,拿出老掉牙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读出其中的执法主体是“卫生防疫机构”才解决了这个问题。: G( K# m6 d3 Y
    卫生监督机构为什么不能名符其实的成为现行相关卫生法律的执法主体呢?难道这个问题不是很清楚吗?卫生执法为什么一定要分割,把执法人员定位为三六九等,……?。3 Y4 {3 L) c9 Y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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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ungg 发表于 2011-2-12 17: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一名基层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真的不知道出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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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单豆页 发表于 2011-2-13 10: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本题是当前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最大瓶颈。
3 W% ?" V. R$ m) @+ N     卫生监督员不管在学历、学力、实践等方面都是人才辈出,也就是说在执法队伍与人才等方面不比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差,但是,现实中的卫生监督事业很难让自己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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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flash 发表于 2011-2-13 13: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相关法律支撑,没有法律地位,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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