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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绳考某些对《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专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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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豆页 发表于 2011-2-7 17: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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绳考某些对《食品安全法》实施的专论观点& R" w7 g, j9 ^! w  B2 z7 Q
             原创者  单豆页
+ V0 q4 U- R0 }; J        《食品安全法》实施近两个月来,其“立法、决策、执行”上的问题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研讨激烈。原创《在食品<安全法>与<卫生法>交汇点上看卫生大作为》之后,继续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读物,进行书斋式学习与解读,并对某些立法专论、法制定位与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闪光”的观点予以绳考推敲,为了抛砖引玉而赘述几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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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b! K- o6 q2 x4 x! A( X一、我们卫生监督员以往的食品卫生监督是依法行政执法工作,时下对餐饮业监管则是权依政令,这使有幸亲历者都感到了工作身份的委婉和微妙。食品卫生监督角色的这种“踅转”虽是个案,但也是总体样本之一,呈具了近期卫生监督的代表性、现实性与特殊性。正因为卫生监督员的本份工作是“如此多交”与“随机应变”,我油然产生了对上级乃至高层卫生行政部门等政府机关及领导有方者的无限敬意,钦佩决策者的智慧与指挥者的应变能力,体会到权势运作才是夯实令行禁止、筑牢基层工作的的生动力量;认同了依法卫生监督的行政工作是可随各具个性的地方政令而实施、随客观实际的灵感应变而通行。5 T+ @* J$ Y7 G& [+ G0 E2 L

% {, d# H' A, L' a4 b2 Q二、回顾《食品卫生法》实施阶段,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管理局都先后拥入“添加机制”,成为《食品卫生法》这个专业法的执法成员。至今,虽然不能证实监管者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但是,事物总是存在许多相关联系的。某些事情或多或少与外行者敢于毛遂自荐为监管人,敢于耍嘴皮冒天下之大不韪和敢于个性张扬的作为是分不开的,此举对卫生监督部门却是难能可贵的。目前,某些有关部门都已经完成完美的完成了“跨越式”动作,总裁判都给出了“有为而位”的法权“高分”(糕份),而卫生监督者也已经因此从依法监管食品卫生工作上全身而退。推敲当初,纷说凭人。我们如果不正确反思自己,而是只把人家“敢做敢为”的要位行为与成功效果单纯理解为是对卫生行政中的食品卫生监管法权的缝隙挤补、多头切段或是强力占有是不够全面和正确的观点,我们应当理智的从另一层面去理解过去或许会感恩;分析近年来继踵而至的各大食品安全事故案例,从它们的发案、追因、查处到问责等过程,在媒体报道上也不乏看到每必有“敢作敢为”或“无所作为”之人承担了相关应负的事故责任的事实。时下我们 卫生监督者在社会层处与执法地位上都依然显得是那么的“势单力薄”和“无助”,有人感到以前工作压力是“人力不可战胜”,而现在工作定位又是“迷茫恍然”,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太阳都有“日全食”、“日偏食”现象,何况于人乎?我们应当与时俱进、衷心感谢以往,尤其是《食品卫生法》实施时期能够尽量依法依令给予卫生监督者帮助的有关部门,感谢他们一如既往的为卫生行政执法承受或分担了食品监管职责,我们欠缺补习的主题应当是“共同执法”的集体主义精神。总之,就是要用历史的眼光与科学发展观看过去、现在与未来。% [5 _& }( l8 t(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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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法》立法前后,可见公众新闻人物之中有把食品“卫生”的科学本义解释为食品“清洁”者,也有扬言把食品“卫生”定义说成是食品“干净”者,对许些高见,实不敢恭维!它虽令人费解,但仔细推敲起来也能释然:“高人”出“高论”是一种借助媒体实现效应传染的手段,因其有意无意的不科学语言也不用负“违反科学发展观”与任何法律责任,何况这是“位高权重”之言,便是言论出了格,也无非试着在法学理论与文学哲理上“推陈出新”一番而已;它既使咬文嚼字的文人墨客、法学专家与社会科学相关人士全都感到望尘莫及,又因此“哗众才出众,取宠才位高”,这就自然“得以服众”;不科学的语言虽然有授人以柄之嫌,但也起到了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之中发挥自我目标的作用,它可以反映个人文化品质与人格,并折射出其不讳与坦然的参政素质和政策水平;既能自成一派,何乐而不为?" J: L& C. D! C4 `! E-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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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安全法》的实施,使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执法主体角色发生了完全转变,即 变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全程的“技术支撑者”;变成以“上传下达、承上启下”的方法方式来开启食品安全中多段监管的“无缝接合焊条作用”;从既不负责对企业实施具体监管权力,但又负责对企业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处理与预警等重大责任上,是名至实归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服务天使”。卫生部更是成了食品安全护航保驾的“大头责任者”,目前正在加紧整合、制定与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力求 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加紧组织开展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即行警示并予以公布;在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组织做好受害者的应急救援工作。5 L7 l" y2 x* _! y) q5 l

8 P, P! o  u, N* _" A  F2 B4 r    经过认真解读《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文件、专论,我们知道:一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同时仍然会召令卫生监督员以卫生局的名义到场参与工作处置、会要求医院、疾病控制中心承担相关责任工作开展。这就是说,凡是卫生部的属下单位都得承担起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角色。另方面,虽然地方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免去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权,但是,《食品安全法》设定了生产许可;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保健食品许可,在这七个许可之中,卫生部有四个许可权限,卫生部当仁不让的成了把好“新入关的大头职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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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虽然使卫生部的法定作为空前广大,但其职权与责任都是建立在高度集中上运行的,都是重于泰山之举;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单位则要时刻铭记自己的法律责任比职权更重大重要!应急责任永远比日常工作更重大重要!0 q" P" }0 \- A5 l! n+ d;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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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的概念,两者都系直观易辨之义,没有文人相轻之嫌。由于把“食品卫生“加上已知已有的方方面面法制内容就成了“食品安全”,这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后者并非是前者的大跨越,而是把前者作为包含体。在一般情况下,健康危害的“食品卫生事故”对于绝大多数生产经营者是不可预知的,也是其在道德线上的主观过失或不可抗力所致;凡是生产经营者有意添加对人体有害物质于食品所致的“食品安全事故”,无疑就是“人为食品投毒”刑事案件,是丧失道德、明知故意的犯罪结果。正因如此,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始初,6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支食品安全公安执法队伍——湖南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全面履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职责。有人对此进行了商讨,何必“多此一举”呢?因为湖南长沙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食品安全执法大队执法所依的并非《食品安全法》,而是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职责,这是无可厚非的。当然,如果不依法行政作为或者超越法权执法,那就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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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q8 Z3 }7 z: d$ @  |+ H# {: `六、食品是人体生存不可空缺的能量元素,它与人体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食物与人体是直接的因与果的关系。食品的安全问题就是食品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问题,是人口素质问题,子孙祸福问题!为此,我国食品监管的立法与实施要“以人为本” ,要“以人体健康为本”;更要“以科学发展”为本。世人知道:凡人一生约需摄入二十五吨食品,食品经过新陈代谢之后可转化或补充为人体,即经过不断的摄入而不断的更新着人体。食品质量对人体的“生、老、病、死”各个生命时期都会起到了单独作用、联合作用、相加作用与累积作用等。食品与人体的成因结果,只有卫生部门才是唯一的、真正的知者,卫生部门是人类食品生命科学专家;其他部门客观上只能是行外者。外行争当“人类食品生命科学专家”工作,主观上是积极,但也只能先走工作“盲道”,卫生部门指引与帮助未必就能完全消除道上的一切盲点。外行的运用现有卫生科研成果来开展相关工作者,充其量也就是囫囵吞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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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卫生行政部门并非“全才”、“通才”,但在“不争”的事实面前,它责无旁贷的“承担起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我们在坚持科学发展观中更加相信:中国的食品法制不会就此止步!尤其谁才是执法的真正适格者是不言而喻的!
 楼主| 单豆页 发表于 2011-2-7 17: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2009年本人参与有关食品安全问题讨论的论坛文章。当前的食品“安全”仍然存在某些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因此,再请论坛网友雅正个人的文章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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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单豆页 发表于 2011-7-16 12: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单豆页 于 2011-7-16 12:29 编辑 3 }. J0 S/ Y- m: m+ v& q

/ n; j- N9 Q  K; F双休日闲来无事,回头看以前自己写的文章。- L  L! j( j# {+ }8 {
享受到了“实践出真知”,“实践验证理论”的心情,因此,把这文章再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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