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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也谈食品安全法制(单豆页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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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豆页 发表于 2010-12-26 09: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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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涉及到广大人民的生计,“食品卫生”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卫生科学、法律体制与全民政治的问题,在工作话题上应当切实、严肃与谨慎。然而,近期又见论说纷忧,引人联想,故此随笔走键,以应与论,此即“也谈”之本题立意。9 O5 W) J: q/ D  ~$ R
        
) I& Q) h6 H; ~' p7 _; N    “怀旧未必不思进”,“如今迈步从头越”。     3 f) p( U! s# Y1 k&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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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也谈食品安全法制 ”中,我们不能割断主题的演绎,而应当尊重历史。重温《食品卫生法》,因为其条文“内容纲举目张,法制科学可行”,执法操作性强,法定职权责任明晰。所以说:“《食品卫生法》的整体立法水平是值得推崇与借鉴的。”回顾我国《食品卫生法》实施时期,“食品卫生”四个字作为终局价值而贯穿于法制全过程,国家“食品卫生”意志步入法治轨道,“食品卫生监督员”依照《食品卫生法》行政执法,人民的“食品卫生”意识普遍觉醒。 即使在《食品卫生法》面临被废止之时,它仍然通过了世界级的工作考验,它在抗击“非典”、抗击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抗震救灾等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中是功不可没的,在北京奥运会上更是把为人民身体健康保驾护航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然而,由于食品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多样化、复杂化,在《食品卫生法》实施“后”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三部门加入分权担责,《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随之多局化、责任模糊化......,而个别丧失道德良心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抓住时机,利用了监管漏洞,借助伪科学、制造出了“三聚氰胺奶粉”等人为投毒食品事件。食品生产经营不良企业摸财害命的屡屡得手,食品危害健康生命事故的频发,必然引发了民众对《食品卫生法》的质疑与对执法者的不满,也激发了国家为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而修改直至废止《食品卫生法》的决心与信心,至2009年6月1日,《食品卫生法》在全国人大的“公开肯定”与论坛等媒体的“惋惜声声”中成了食品卫生安全法制的里程碑,成了为《食品安全法》指路的终结者。/ x  m. K9 b5 G, i7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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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食品安全法》实施也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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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 I5 Q; \+ S3 @3 F   《食品安全法》面对现实,尊重行政、尊重专业、尊重人才,设立了各地政府的块块权责;作出了全力依靠卫生部门防患于未然,预警食品风险事件与处置危害健康生命事故的规定;设置了“环节分段”的日常食品监管机制。就此如论,《食品安全法》在绘制全国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宏图”的同时,已使行政管理成分复杂化、成本支付增大化。可是,时至今日,绝大多数地方仍然因为未能完全依法运行“无缝衔接”,使食品分段监管之弊端彰显,故而,出现了《食品安全法》制度漏洞、执法盲区与监管空白段节也就在所难免。由此势必造成了依法行政管理成本的无效与浪费,使执法环境在公平正义上受到质疑,同时也影响到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与执法力;针对以往个别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缺失,历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肇因与惨痛教训,《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企业的具体食品安全社会责任,这是强化法律的新旨意、新制度、新看点,但是,面对当前我国既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各类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企业金融危机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薄弱,企业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则“源远流长,根深蒂固”。为此,要使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亟待法制与道德强化,并需假以时日。企业只有自身转变经营理念,才能切实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也只有自觉遵守了法律制度,才能符合“承担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有关立法旨意、使法行完整。* k& m: E0 H& r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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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与《食品安全法》有关的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控、医疗机构,尤其是各个环节分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人员,在食品安全体制改革与工作配合中不应当“只重政治,伴行法律、不问科学、文过饰非”;而应当摒弃部门与个人的私心杂念、以大局为重、保持危机意识、有所作为。在《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晰)职责之后,相应部门与人员理应主动承担起具体的法律义务与职责。然而,因为当前食品体制改革过程直面了相关部门既有权责格局的交锋,在一些部门与人员中仍然存在一种自私狭隘的思想。例如,在《食品安全法》立法阶段,对理论分权作为极其努力;当法定职权归属部门之后却又以改革尚未实行、法规配套不到位”等为托词,使“法权交替”、“无缝衔接”等关键环节严重滞后。以致对于“前店后工场”食品生产经营户、面包制售屋、熟食制售店、食品制售摊档、食品小作坊等食品行业类型的依法行政,至今仍然搁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与卸责争论之中,这些有法不依、监管缺失、放任自由的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在全国是有目共睹的,它既让群众失望,也使食品安全面临深层危机,这是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旨意背道而驰的。再者,在《食品安全法》的执法解释上,如果环节分段食品监管部门各展所长、各行其是,则是“法无统一”作为,就此如论,《食品安全法》将成为一部“一母多子、子法打架”之法律,这种做法对社会公平正义也将会是不尽的危害。' S  ~: ]- D( @
         
: B; N( E1 [7 J" _, J6 j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2 F: s4 H' T* Z0 f
         
' E' B' K2 B9 s" \% ^& p   道德意识、 忧患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都是自觉落实食品安全工作的保障。《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如何跳出“先事故、后查处、被追责”的这一“定律”与怪圈,诀窍还在于“防范于未然”的科学实践;在于理性解决好多段监管的“无缝衔接”。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门必须在“日常不监管”的条件下时时刻刻的掌握其他环节分段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动态”,这是一个“遥控式”的、伟大的社会科学实验操作;期待它能填补空白,在实施上开创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方式并取得实际效果;当今,食品安全保障也是考量各地方政府行政效能的“大试题目”,坚信各级政府都是智者,都会自我开创出社会新科学的工作模式,都会有正确的答案与完整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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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 s4 l: x) |) K5 p3 e+ Q# p4 _    我们在探讨《食品安全法》的法理及执法主体改革是否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同时,应当从《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效果与运作成本上来分析实际工作问题、纠正工作偏差误区,并据此检验法理。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时间上来看,当前的《食品安全法》仅处于“婴幼儿发育”阶段,所以,尽管国家对《食品安全法》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成本,并且法律效果尚不理想,但是,由于事物总是发展的,所以,我们应当把它理解为是通往健康运作的必由之路与“正常发育”的实践过程。论坛上有些相关观点争鸣,体现了卫生监督员一如既往的事业情感,价值观念,更意味着一种对国家安危与民族素质的责任。我们也应当清醒看到:目前离某些仁人志士的总结与评功摆好的时间还相当长远,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要看到事物的普遍联系与永恒的主题。故而,对于目前种种暴露出来的和潜在的食品监管工作矛盾与缺陷也就不必加以统统的自圆其说,自行开脱,因为那是在该阶段、该行业部门作为与否?作为当否?因而产生的结果。应当针对那些不能论述与总结到好的改革成果而进行论证,使它成为教训与经验的借鉴话题。而不是借“共同为题、文过饰非”,或从本位利益出发,“只吹不干、甚嚣尘上”,或欲盖弥彰,“玩弄口舌,混淆视听。 应当力戒伪精诱论,才能共同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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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V" }2 {& O4 G! n     近期,作为立法权力机关的全国与各省人大组织派出代表,切实履行了监督《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权力职责,这显得很有意义,因为它是从法理学与现实性的视角调查了解《食品安全法》实施效果与社会科学性的重大举措,这就完全有别于以往的极个别“官僚主义”者,后者在调研考察工作中总是“盲人骑瞎马”、“屁股冒烟”,工作流于形式的敷衍了事。我们拭目以待!期待全国人大机关使《食品安全法》立法解释与实施方面不断步上新台阶,给予全国人民真心的回报,让全国人民对食品卫生安全能够满意与放心。, r4 Y0 x1 r% V. O, G
 楼主| 单豆页 发表于 2010-12-26 09: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单豆页 于 2010-12-26 08:44 编辑 % n; K! v. Y; {0 Q1 x) ]"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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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以前被转载到《食品论坛》的一篇文章,发表与网友共享吧!也请大家加入讨论,谢谢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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