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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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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sjd 发表于 2010-3-11 16: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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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做记录时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的情况。 $ r" q3 J1 @" p! m/ i) F
一、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 g% f5 _6 h0 K& w1 R 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现场检查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3、以现场检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检查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8 i: v$ b$ Y8 g
记录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全面。表现在: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现场工人是否正在作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商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对这些情况,也应一并记录,从而体现现场检查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载的内容。4、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重、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1 y0 F3 T; C7 _% E/ ^! P+ x
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现场检查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0 N# S0 m; P( n6 C. _+ f* ?
二、现场笔录制作的策略方法
$ R! W/ O+ ?  g6 H# ]! |6 J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同时,对现场操作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商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原料、广告、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污水痕迹、废弃损毁物品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 b: M+ S+ c- e( I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
8 b9 S2 M# q. E* Y1、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5、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6、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M! |) a' m5 ~7 P1 F
四、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制作原则' |1 x# v; Z+ \3 u2 g! I; e) \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是一种最常用的卫生监督文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卫生管理相对人和事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证据之书。其制作过程也就是取证的过程,书写的规范程度影响卫生监督文书的法律效力。
* Q" ^; i7 p. w/ H* g1 合法性原则合法是对非法而言的,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合法性是指其制作过程中内容、程序和手段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Y2 g) \8 r$ m# a" {2 `+ |2 a
1.1 相对人填写的合法性 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首部有单位及法人,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中合法记下卫生管理相对人的目的是为下一步的行为作准备。在对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或卫生行政处罚时,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是最重要的原始证据之一,卫生管理相对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能够承担法律义务的公民及其它组织。对无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法律义务的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卫生行政处罚或卫生行政许可均无效。
/ U5 M% P, _' g0 t1 d6 D1.2 制作主体的合法性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制作主体也就是卫生监督主体,其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是无权制作的。卫生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遵守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者追究责任的机构,即各级政府的卫生行政机关。
8 h( s7 t9 c% H1 {2 R) G# e: x5 @1.3 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制作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是确定其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如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时出示卫生监督员证件,由被监督单位人员陪同检查,整个检查过程应是公开的。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应在监督现场制作,并在陪同人核实无误后,由卫生监督员和陪同人共同签字认可。陪同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上注明拒签事由,同时记录在场人员姓名、职务等。8 |0 B5 \5 d2 V% m5 b
1.4 记录内容的合法性 为了保证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作为证据的实效性,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记录的内容应与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相吻合。熟悉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正确地运用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来规范现场卫生监督笔录的语言,准确地表达卫生管理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事实。2 D0 ]( V( u5 m) f7 J+ m& k
2 相关性原则1 W9 `, `$ l/ y2 ~
2.1 检查目的的相关性 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是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应能清晰地反映监督检查的目的,不能盲目制作。我国目前开展的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分三类:1经常性卫生监督,是一种巡回式卫生监督检查,可分为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三种形式。2审查卫生管理相对人卫生行为许可资格条件的卫生监督检查。3事故性卫生监督。根据不同类型的卫生监督检查有不同的检查目的的特点,在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时应根据不同的卫生监督检查目的,记录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事实,减少盲目性,增强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作为证据文书的法律效力。
! W' \2 }+ v; i  m. d2.1.1 对于经常性卫生监督,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主要应记录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在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时记录卫生管理相对人不遵守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卫生设施布局、工艺流程、劳动条件及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要求的行为和事实,为及时采取纠正或排除违法行为和事实的行政行为提供有力证据。
5 i' k4 l6 y1 T8 |6 ^) R! V2.1.2 对于审查卫生管理相对人卫生行政许可资格条件的卫生监督检查,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应按各类卫生规范的具体要求,全面地记录卫生管理相对人已具备或尚未具备所申请的卫生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为作出批准、拒绝或者延迟批准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决定提供事实根据。
5 a, c% C" f& i! b+ C& v' n2.1.3 对于事故性卫生监督,现场卫生监督笔录要注重记录其具有卫生学意义或者流行病学意义的客观事实,为分析、确定重大污染事故或者中毒事故提供科学性较强的客观依据。- G  E& L( z, j* ~9 L* G& W
2.2 经营类别的相关性 在卫生监督检查中,经常会遇到同一卫生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范围涉及公共卫生的几个经营类别,对于不同的经营类别应分别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分别记录相关的客观事实。监督哪一类卫生,就记载哪一方面的内容。食品卫生类别的只能记载食品卫生相关内容,不能记载公共场所卫生或其他不相关内容。' v; B$ X( |3 I0 E* c! U& ]; w. V
2.3 记录内容的相关性 制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时,应将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事实分段记录,清楚地阐明卫生监督中所观察到的客观事实,使未到现场的人能了解现场的情况,提高现场卫生监督笔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卫生监督人员可采取陈述式或归纳式的表达方式进行记录。陈述式的记录是按卫生监督检查的顺序或工艺流程顺序记录相关的卫生设施及卫生状况,避免发生紊乱或遗漏。归纳式的记录是把相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事实归纳到一起,分段陈述,以免重复记录,使阅读者一目了然。' z& A+ d0 J) n3 i2 I0 o
3 客观性原则客观就是不以主观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如实认定事实,言之有据。因此现场卫生监督笔录所记录的内容一定是卫生监督检查时客观存在的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事实,全面、详细地记录下卫生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及后果等,不能靠主观分析和举报作出的结论。对客观事实必须如实记录,客观描述,不能用结论性的语言代替所见具体现象的描述。
ajwhy 发表于 2010-3-11 17: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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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jwhy 发表于 2010-3-12 10:03:3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强大,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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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pcsq 发表于 2010-3-12 22: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认真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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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莜筠 发表于 2010-3-15 11:0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还要回复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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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hlpy 发表于 2010-3-30 18: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一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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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ws_jmy 发表于 2010-4-26 23: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谢谢了啊33333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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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凡公子 发表于 2010-5-2 11:4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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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gmgm1121 发表于 2010-5-23 10: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西,很好,好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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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zeyu 发表于 2010-8-16 17: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东东,拿走,谢谢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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