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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医师法其实也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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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senes 发表于 2021-8-21 18:07:18 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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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新医师法虽然不能解决眼下公卫人大多数困境,但依然是个好的开始,理由如下:5 D' w% C4 K# N6 f5 D: x
首先,检索新医师法全文,四大类别医师,全文提到临床和公卫各2次,中医医师5次(主要是因为中医考试资格相关的条款),口腔0次,谈不上立法层面边缘化。1 z# M/ D0 N% V" ^9 _' }
此外,全文2次提到公共卫生医师,都是在保障措施45条里。一个是说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卫医,从立法层面赋予公卫铁饭碗;另一条说的是要提高公卫医的临床能力,尽管距离理想还有非常遥远的距离,但至少也是个好的开始(不是公共卫生医师只可以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之类的"焊死车门"的条款)。
8 R7 ?, z! g0 S* g) w5 `第三,关于大家(以及本人)十分在意的医师资格类别和执业范围,其实医师法没有确定。原文是: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也就是说,npc认为这两个不应该是立法层面讨论的问题,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或者未来的疾控局,因为医政医管职能要划拨给疾控局管辖)确定,或者动态调整。
5 q  H7 ?4 S& q% k3 o然后,前段时间和疾控的前辈交流的时候讨论到这个问题。目前改革方案根本还没有,也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改革方案。一些大家在意的东西,比如处方权的问题,在这里短期内应该是不会明确(失望,但主要是因为上海不缺临床)。光明的一面是,上层建筑现在迫切地想要知道"公共卫生医师"的职能是什么,因此这边都在梳理各级机构公共卫生的职能内容,换句话说未来一段时间大家期待的"明确公共卫生执业范围和准入制度"应该是有希望的。所以现在新医师法就把执业范围写死了未必是一件好事,毕竟关于公卫医职能的讨论还没有盖棺定论。# |# S. V3 |, C  u: |5 H/ J2 o' g
最后,自从2015年住院医师规培和医考改革的落地让我们彻底失去获取临床类别的资格让医防彻底分家,到疫情前已经是公共卫生最黑暗的时代。缺乏门槛,缺乏保障措施,缺乏收入,缺乏提升空间和上升通道。既然我们已经一无所有,还有什么可失去的呢?在此之前这个公共卫生和预防医学体系已经烂到了骨子里面,无论改革有什么奇葩的方案也不可能更烂了。各位同仁请不要自暴自弃,想象一下当你站在北极点,无论面向哪都是面朝温暖的南方,所以这次改革无论如何结局一定是比现在光明的(除非卫贱委给公共卫生医师执照取消,我想不到其他更烂的可能)。
6 }( I" S$ {8 y4 l0 \有感而发,如语无伦次还希望各位包涵。也欢迎大家开开脑洞,什么样的改革方案(有可能执行的那种)可以把公卫体系改得比现在更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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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1-8-21 19:4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流星赶月 于 2021-8-21 20:16 编辑
( B. X  S% w6 N( Q! s2 h0 z- C& W5 `4 `2 X' j+ l
公卫医师的法律地位语焉不详,没有形成公卫医师从国家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到非公卫医师非法执业的惩处等,各环节的逻辑闭环,存在巨大的漏洞,客观上赋予基层管理者对公卫医师准入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是权力寻租的灰色空间。
2 P# w- A6 b# v9 _《医师法》修订必须是中国疾控体系建设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2 n( s% @& m' A4 \# Z9 L+ c
# W( j' |2 Y  e6 {3 I2 z
公卫医师执业前景看不到任何希望。躺平,混吃等死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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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baisenes 发表于 2021-8-21 20:14:28 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1-8-21 19:47+ G( p1 ~( ~9 m& O5 M
公卫医师的法律地位语焉不详,没有形成公卫医师从国家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定期考核,到非公卫医师非法执业 ...

/ ~' R6 q1 X0 ~" S因为医师法是npc制定的,在人大层面去制定明细确实不太适合,期待后续执业范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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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1-8-21 20: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立法的基本逻辑底线,是基于事实的陈述和调节。《医师法》有关公卫医师法律责任的空缺进一步扩大《医师法》司法漏洞的范围。  r) l7 w( l5 y: r
   公卫医师执业逻辑闭环都不存在,看不到任何希望。
9 v  H' X* c8 L1 g* I7 B    躺平,混吃等死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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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baisenes 发表于 2021-8-21 20:32:09 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1-8-21 20:24
% {2 a  J! \2 X司法立法的基本逻辑底线,是基于事实的陈述和调节。《医师法》有关公卫医师法律责任的空缺进一步扩大《医师 ...
$ D  `: `. G$ g+ n) h+ r
建议看完我写的东西吧,这一块放在医师法里不适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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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1-8-21 20: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流星赶月 于 2021-8-21 20:44 编辑 5 t; H$ C. M& U  s9 d/ b! }
, i& q0 h  H2 D& h" O, Y$ s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司法漏洞,从1999年《执业医师法》施行以来,在各体现出不同执行逻辑,这种逻辑的差异就在于当政者在这一问题上所拥有的自由裁量范围极大。也在体现在疾控体系腐朽溃烂,2003年“非典”后开历史倒车的现状。
! n) c6 V4 `2 p( ]! E9 ?/ g9 o; w6 y& H* B2 @& P# U
这部王八蛋法律,给公卫医师执业权益的保护一个开放性的条款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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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baisenes 发表于 2021-8-21 21: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1-8-21 20:39
) u7 _2 m+ T+ i. D: X( k公共卫生医师执业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司法漏洞,从1999年《执业医师法》施行以来,在各体现出不同执 ...
4 |9 @5 e" Z8 R- z0 A# Q0 p
带情绪不好的,公平点看《医师法》里口腔提都没提,公共卫生给了两条保障措施。立法这种东西,很强烈的表述一般都会仔细斟酌。新医师法里,强烈表述的比如淘汰中专学历,都用了五年过渡期。无证村医、赤脚医生这种老历史遗留问题,甚至已经影响相关工作落实,依然只能用“鼓励、建议”这样的措辞,因为上面立法踢一脚,下面底层死一片,作为立法者不能不管人家死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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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baisenes 发表于 2021-8-21 21: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1-8-21 20:396 W& Z0 ?1 ?6 [
公共卫生医师执业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性的司法漏洞,从1999年《执业医师法》施行以来,在各体现出不同执 ...

2 J6 W' k) r- @如果跟老的执业医师法,完全无视公卫医师比(全文没有提到公共卫生),我不觉得新医师法是一部王八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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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马预防 发表于 2021-8-21 21:31:32 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十分在理,但是不可否认这暂时还是一步丝毫没有进步性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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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isenes + 5 热心回复坛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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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baisenes 发表于 2021-8-21 21: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牛马预防 发表于 2021-8-21 21:31
5 d/ K( U) z( R  p- d5 Y8 V7 g您说的十分在理,但是不可否认这暂时还是一步丝毫没有进步性的法

& M0 r; ]. x' g' w5 x0 A个人认为,我们执业的绊脚石是02年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现在新医师法已经落地,这部02年的卫生部老文件更新也指日可待了。之前跟前辈聊天的时候她们也说过,现在上层在梳理公共卫生医师的职能,她们已经把各个科室的工作内容汇总成书面报告提交上去了。既然新医师法没有拖后腿(比如明确:公共卫生只可以在预防机构执业,不得从事治疗、保健工作)后续只要暂行规定更新,我们的执业权益就能得到保护了。另外,新医师法对我们已经有保护性条款了,45条的内容以前虽然也有文件规范和考评指标,但是现在首次立法明确必须配备公卫医,而不是其他品种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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