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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近工作中遇到的两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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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从事性艾丙工作的老师和同仁们都知道,一是丙肝抗体阳性,需要进一步查丙肝RNA,阳性了才上报疫情和给予患者治疗,这个各级都有RNA检测率必须达到多少的要求,而且在逐年提高,现在我们这里是90%,下一步可能会提高到95%;二是要求HIV的检测“扩大范围”,从原来的手术患者和住院患者扩大到全体就诊者,包括门诊患者和体检人群,简而言之就是“逢血必检”。& Q/ q+ [ J* s0 o3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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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就遇到了一个最大的麻烦,医保局认为这是所谓的“过度检查”,不允许医院如此开展,不少医院都因此被医保局罚了款,于是医院便根据医保“整改”的要求不再执行上述要求,这样一来,这两项工作便很难达得到各级责任目标考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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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最近某医院收治了一名患者,乙肝两对半小三阳,肝功能轻度异常,按照本省乙肝疫情上报的要求,这种情况只能够上报“疑似病例”,除非乙肝DNA阳性或者有肝穿刺病理结果,才能够上报为“确诊病例”,如果乙肝DNA阴性,可以不上报。但是临床医生表示他可以立即上报疫情,但是他没有办法给患者开乙肝DNA,原因是“医保不允许”,还说他们科室上次就因为相同的情况开了乙肝DNA被医保罚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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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T; j8 I& n4 Z! U我们说乙肝标志物异常、肝功能异常进一步查DNA完全符合诊疗规范啊,为什么医保还要来罚款?医生解释,说医保的说法是“患者这次又不是因为肝病来住院,所以这是和患者病情无关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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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K( y$ D( _虽然看起来好像都是一些小事情,但是却再次感到了从事公共卫生工作深深的无力感。. W4 {4 ^* O8 @. p! [+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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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绝对不是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自己的事情,或者说仅仅靠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自己就可以做得好的。6 [ q/ A2 K5 i# X e( G K2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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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要求疾控中心去和医保局协调,但是医保局是行政部门,有执法权,动辄就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处罚还找得出各种“依据”(不管这“依据”从专业的角度看合不合理),疾控中心呢?事业单位,依据的仅仅是系统内部的各种防控技术方案,这个效力有多大?真正去和医保局沟通协调,人家会认可吗?估计理都不会理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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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一年多了,天天听到说怎么重视公共卫生,怎么重视疾病预防控制,但是这个“重视”绝对不应该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上,也不是网友们吐槽很多的“盖大楼、买设备”,而是应该怎么样保障我们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怎么落地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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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 h. J, r X8 y比如医保政策,当然还有其它部门的政策如何配合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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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患者和社会公众方面如何配合。. g. {$ v8 @& s& C
+ p. X6 O; r; `现在的情况似乎恰恰相反,尤其是去年以来,医保对医疗机构的限制越来越多,很多医院原来做的传染病相关的检查和治疗现在都不做了,这个和各级传染病考核“扩大检测范围”“早发现”的要求南辕北辙。: G% R$ c4 B7 `5 I( f% W& b& R
$ K! P4 C( ]- t; O( _& V患者和社会公众方面的配合就更不要说了,新冠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强制管理,都有那么多不配合的,更何况丙肝梅毒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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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O: }: Q& [) s而一到各种督查检查考核,这些全部都成了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的问题,医院那边全部都是公共卫生科或者疾病预防控制科的问题,疾控这边全部都是辖区或者属地疾控中心的问题,全是你“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可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和一线真的很难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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