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 k# N' b, z$ E) N- b/ M0 F 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卫生执法部门虽然责无旁贷,但是,由于它涉及到计划生育、广告、药品、经营、外来人口管理、出租屋以及治安等等法律法规,因此,脱离卫生行政部门、单靠卫生监督机构的力量是不可能真正开展打击工作的, 工作中需要与其他地方执法部门协调,必须是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才有此级别资格,这是其一;其二,对每一宗非法行医的卫生查处都应当是尽量当场取证并作出决定,卫生行政处罚一千元以上与取缔的权力都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权力(卫生监督机构没有此权力),所以说,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当把打击非法行医的责任下推到卫生监督机构;其三,需要案件移交与司法衔接的权力也在卫生行政部门……。 * a6 x1 a! O; d. ?5 I 0 _5 m* z! Z8 |0 c1 j7 r3 B
由于卫生部只有一个法人代表,其内部的司与司之间怎样分工都是可以的。而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既然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单位,就不应当,也不可能按照卫生部单位内分工来开展工作,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应当敷衍塞责,让卫生监督机构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上越权执法,后者包括违法(超出卫生法律法规)执法。/ ]4 f/ k m3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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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才是打击非法行医的核心部门,是工作的责任机关,而卫生监督机构只能作为它的执行机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