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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新医师法以来,公卫医师(预防医学)跨考和处方权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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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音悠扬 发表于 2025-3-14 15: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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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琴音悠扬 于 2025-3-14 15:11 编辑 * ?( p+ ~8 l3 x9 y9 b2 P. p# G, o

; k8 U2 V0 M( B, Q9 _$ g       新医师法出台以后,继续违法执行着本身违法过期失效的报名文件,连自己官网上都不敢挂的这个考试报名文件,违反法律公平平等的原则,赤裸裸的剥夺了法律本身已经赋予公共卫生医师的处方权。, {" F! U' e% {  r! O( x
        公卫处方权试点培训后并不进行加注就开处方,培训的法律上的意义何在?本身就完全证明公卫医师处方权本身在法律上就已存在!如果公卫医师(预防医学)有处方权,基层还能不招吗?顺便告知下,前天据一县卫健委医政人员亲自讲,在他们乡镇卫生院里面,公卫医师接诊开处方,完全是被允许的,没问题。0 }. Z( n% ?- Y; `) h* r
        本人发的建议乡村医生招聘应当允许预防医学生报名,和公卫医师一起招聘的帖子,有人质疑我不懂法,但他贴子已被删除。在此回复,希望他能看到。本人曾做过十年律师,就近入学案状告教育局,法院最终判决教育局违法,不了解他法律水平,但就卫健委官网了解来看,该委法治管理水平在部委里面实在太低了,大家可以对比。只是医生、医学生群体,本身极忙碌,还懦弱,都是羔羊,自杀了不少,现状依然,不敢抗争。
 楼主| 琴音悠扬 发表于 2025-3-14 15: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琴音悠扬 于 2025-3-14 17:28 编辑
$ W* O0 O5 ~$ K4 C7 v' s
" ]) W; l% Z) Z$ N, _4 I( K其实,卫健委官员们,但凡看一眼《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是否违法?是否过期?就再清楚不过了,没任何争议。
2 p7 e, m' |* L$ ]当然,可能他们本来就知道的。否则,在卫健委官网,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板块里,如此重要的文件,为什么不能明确挂出来昭告天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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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l1981 发表于 2025-3-14 16: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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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5-3-17 09: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在《执业医师法》修订为《医师法》的过程中,征求全国各地的意见,全国人大征求意见时有公卫医师仗义执言,猛烈抨击楼主所述荒唐的现状,将公卫医师处方权写入法律条文,结果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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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蓑烟雨 发表于 2025-3-17 09: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时代的一粒沙落在个人身上就是一座大山,我还是那句话,与其愤愤不平不如另谋出路,毕竟日子是自己的。可能过个若干年实现了和临床平权能开处方,可今天的少年已不再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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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5-3-17 09: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公卫医师:向“我向总理说句话”的网络平台反映吧!没有人能拯救公卫医师,只能靠公卫医师自己!) y6 p. Y! H4 N3 r! N- R

; Y. G/ O4 L3 i2 ]  Y2 X我向总理说句话: https://liuyan.[url]www.gov.cn/[/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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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5-3-17 09: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卫医师权利义务缺位;
% @8 [+ K1 A- b公卫医师没有执业规则,没有公卫医师证干公卫医师的活的从来不追究非法行医;
* k4 }/ i) }+ _6 a. I/ v% n) Y$ M公卫医师没有公卫医师协会,没有公卫医师证者从业没有非法行医的概念;
5 j' Z3 t$ j+ C4 p! d公卫医师没有医嘱处方权;
$ \# C1 ^- _/ T; O公卫医师没有签章还要国家资格考试;2 j6 n6 l  R6 W* D9 Y
临床医师技师护师可以对公卫医师指手画脚指导业务工作,下级公卫医师可以掣肘上级公卫医师没有职业伦理规则;
& ]6 p! ?- ?7 ^% C/ E公卫医师需要国家资格考试才能准入实际上只要有背景领导一句话就能准入,公卫医师岗位上牛鬼蛇神横行,公卫医师谁都可以干;
. u6 z: e4 |) h$ h8 W6 k公卫医师就是一件皇帝的新装,赤条条的什么也没穿,各种流氓地痞谁都可以上来摸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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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琴音悠扬 发表于 2025-3-17 10: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流星赶月 发表于 2025-3-17 09:55
8 ^8 G! m  _" B; ~' ]公卫医师权利义务缺位;6 ]' t/ g9 y/ Z9 g7 y. p/ I
公卫医师没有执业规则,没有公卫医师证干公卫医师的活的从来不追究非法行医;* A3 d3 z0 Y) h- g
公卫 ...

( _+ I# \! x% t# k" i7 }1 C* V总结的好,一说抗争,就有人说,与其抗争,不如逃避?这有必要再辩论一番?树挪死,人挪活,能逃你就逃嘛,但抗争也总有抗争的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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