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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培训] 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源性疾病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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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粟1205 发表于 2009-8-19 11: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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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参加10月份-11月份期间举办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处置相关培训班,不知道哪里有班,恳求各位有相关信息兄弟姐妹们推荐下。最好有培训班的联系方式。
epiman 发表于 2009-8-30 2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关于举办贯彻学习“新《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6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随着新法的施行,如何贯彻执行好这部重要法律,成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关键,同时也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使各相关单位明确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各级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强化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监管制度对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有效完善,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有效性,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研究决定,举办贯彻学习“新《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班。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农业部门、质监部门相关负责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负责人;教育院校、律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

二、培训内容:

1、《食品安全法》制定的背景说明、基本思路及特点;在贯彻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2、《食品安全法》与以往的《食品卫生法》的区别。

3、分析当前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与责令召回制度。

5、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制度与违法使用添加剂和添加非法物质的监控。

6、新《食品安全法》将如何实现从农田到餐桌的监管。

7、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食品安全监管联动体系建设。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应对。

9、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人员失职、渎职的处罚措施;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各监管部门负责人员给予的处分。

10、《食品安全法》赋予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解析及食品安全纠纷诉讼法律风险防范。

11、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处理好四个关系:

(1)、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2)、综合协调与分段监管的关系;

(3)、地方政府负总责与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关系,

(4)、把握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与政府行政监管问责的关系。

12、农副产品及乳制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

13、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剖析。

三、时间和地点

  2009年8 月14日—8月 18日( 14日全天报到) 大  连


     2009年8 月28日—9月1日  ( 28日全天报到) 西  宁


四、授课师资

为确保培训班质量将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领导、国务院法制办及人大法工委相关专家学者实地授课并与学员进行开放式交流沟通。

五、报名事项:

1.培训费:每人1280元(含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证书:培训结束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颁发培训证书,可作为人员岗位聘用、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3.报名:请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按《回执》要求填好,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我处。我处将于培训前一周传真报到通知,详告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也可登录培训中心网站(www.sdatc.com)查询。

六、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10-63481046  63409117  培训中心联系人:冯老师  张老师

报名电话:010-51772974            报 名 联 系 人: 张  健  梁  华  报名传真:010-51772973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http://www.scfda.gov.cn/CL0192/30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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