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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食品安全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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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912034 发表于 2007-11-2 16: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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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20定稿3 ~% i' }& D  @& p9 d) ^! H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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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un912034 发表于 2007-11-2 16: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十八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置,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I: ^, z% _+ n: \5 Q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置的部门或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O" P2 D& V9 c6 }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故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在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同时,将事故报告移送有权处置的部门,并告知报告人。. n3 b6 w' j* Q# P* t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经调查确认事故是由传染性病原微生物引发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调查确认事故是由其他非传染性食源性疾病引发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将调查结果通报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T, b6 C: T* ]5 x  X  ]/ X- y
  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调查予以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认为需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应当向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立即采取相应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体伤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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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无止境 发表于 2010-5-1 13:3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新的食品安全法管理之下,期望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可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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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静 发表于 2010-6-13 19: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希望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给人民把好食品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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