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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1-12-1 18:59:47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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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4-2-26 16:55 编辑 * o, {7 \8 {+ o% P8 h0 @

. }' L% g. S7 ]* o删除内容,删除内容,删除内容
垂钓灵感 发表于 2021-12-2 00: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不是专家,只是讨论下。- R2 m. n$ p. |. r
1.既然存在危害因素,举例就不当,都无铅了怎么会有铅呢。我理解的是粉尘、化学性的毒物只要存在作业场所中就是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至于接触限值只是作业场所的最低要求,不是致病的最低要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超出限值的要整改,逾期不整改要关停,还要淘汰落后的工艺和产品。. F2 m  w2 \9 ]
2.这就是职业卫生的工作难度,同样也是我在其他帖子里吐槽或者埋怨的。
# ]7 O1 W0 T8 j0 ~5 _8 V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应该是根据行业特性分类的,我碰到的绝大部分企业根据这个目录应该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当然也不排除你说的自动化程度高的,我想这也是这个目录太过于粗犷造成的,有些工业具体细分领域并没有做区分。1 J( O' K$ z6 l* l5 N5 b/ V6 \
4.工作场所,还是要求相对固定场所吧。你举例的公交车司机吸的那些不完全是他工作产生的,而且这些属于排放到环境中的,属于环保部门管。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存在并不完全依据检测报告的,主要是看生产工艺、流程、使用的原辅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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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21-12-2 21:03:17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12-2 21:12 编辑
1 }8 r7 }3 o9 M# Y  ~) F) I1 q3 U" n
垂钓灵感 发表于 2021-12-2 00:30/ y- F" ]9 ?! T* L
我也不是专家,只是讨论下。, m. p, l7 }& z; H  Z9 _8 y/ d1 F
1.既然存在危害因素,举例就不当,都无铅了怎么会有铅呢。我理解的是粉尘、化 ...
+ ]% V8 p3 S+ Q& D
" e. {- A, W. o5 a: R
谢谢解答,本人观点仅讨论!
% \  M8 ^: a" ~, _2 l1 S针对1:“无铅”焊条我打了引号,我理解是铅含量低,类似于“无铅皮蛋”一说。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某企业有点焊岗位,检测公司做了检测,检测报告职业危害因素一栏中显示:铅/ 电弧光/氮氧化物等,可能是因为抽风比较好,自动化程度高,员工接触时间短,这些因素均低于最低检测值(检测结果表示如限值10,检测结果<0.003mg/L)或浓度极低(如限值0.6,检测结果0.1)。企业认为既然未检出或者浓度极低,还能视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吗?即对于你提到的“存在作业场所中就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来说,是定性的要求,还是拿电焊来说,焊条中可能存在几十种存在于职业病危害目录中的化学物质,但是接触浓度都极低,不比一般空气环境高或略高,此时构成定性意义的“存在”,但是从定量的浓度角度来说确实谈不上“危害”一说。4 @% F: T% G0 n/ m0 ]0 @

* M! O2 `' ]: a: x( U1 G针对3:分类确实太粗犷,没有考虑浓度 接触频率 接触时间等因素,用量大/毒害高和危害大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其实还是回到问题1,脱离剂量能否谈危害。
; c# B' n  M1 @6 b' P+ Z+ n. F8 j4 B- k9 _" f- [* k
针对4: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x. J$ ?2 Y4 P5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2 I: h" e! K3 u3 A4 N# M0 w
其中对于职业场所,法规中并没有“固定同一地点”一说,针对有害因素也用的是“接触”一次,并未特别指明该因素是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也包含工作环境中已经存在的因素。所以我理解,对于公交车司机,其工作场所相对固定,也满足“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和“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规定,这当然属于机械的执行法律条款,但我认为本质上不违反法规要求。例如:参与艾滋病患者管理的警察来说,艾滋病病毒属于其职业危害因素,但该因素并非由其“管理”而产生,实际已存在,是由于其职业参与管理而“接触”相关职业危害因素,类似的物理/化学因素也可找出。5 A, {# B7 }$ b6 z1 ~1 Y! \
5 U% k8 [  J/ X1 Y
其他:我个人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初衷是保护免于接触有害的职业危害因素相对于一般人群较高而引起职业病。: S, ^/ D; T1 e# C3 K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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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灵感 发表于 2021-12-3 00: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垂钓灵感 于 2021-12-3 00:23 编辑 9 X! ]( h! o1 o* W0 m: [

( @( s! A2 ]! P其实你的问题需要职业卫生的学者或者政策制定者来解答。因为我是一线打杂监督员,职业卫生也不是我平时很想管的事。我的理解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我再强行讨论一波吧。% X3 h! ?/ B) R3 f4 g! g; j
1.首先,场所环境超限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其次,劳动者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敏感性也不一样,所以才有岗前体检筛查职业禁忌,岗中体检用来发现不适合岗位的人。再次,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设备设施和措施也是法律里要求用人单位做好的事情,当然做的好也不代表不会出事(比如放射,屏蔽设施做的比标准高好几倍,每年也要检测是否有射线漏出来)。结合上述来看,说明检测结果低于限值,并不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当然我只是解读,并不能提供证据)。职业卫生更多关注的是在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害,生态环境中存在同样的危害因素是另外回事情了。4 G! L5 b; s/ H7 P
4.我用了相对固定的说法也是基于我的理解。首先,我们职业卫生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既然是建设项目,那必然需要相对稳定的一个环境(即使是移动放射设备,也有相应的硬件环境要求)。其次,无论是公交车司机还是警察,他们接触的危害因素更多的具有随机性,并不相对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说并没有更多的预防措施,所以我觉得他们如果健康受到的损害更倾向于属于工伤和意外。综上,我觉得职业卫生更应该从可防可控的角度来看。
4 s7 L4 ?& v6 r9 \1 W" ops.手机打字太累了……
, @2 S& M1 U" M,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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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之羽翼 发表于 2021-12-3 16:53:09 | 显示全部楼层
1、建议只管生产型企业,对于其他企业暂缓——理论上说我们还要管厨子的高温接触,要管环卫工人的粉尘接触和夏季高温,对吧,实际上根本做不到/ H' H' E' y; W+ n+ M  h* M
2、目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是有点耍流氓的,一是二分法,非此即彼;二是仅仅规定了怎么调高等级,没有调低的;三是居然把畜牧业都搞进来了——可能是考虑布病,可是布病传染病不是要管的么……
: C: s9 W# R+ ~3、危害因素的界定,我们只能执行,生产过程中产生、存在的,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因素目录内的我们都得认;至于浓度强度有关的量效关系,实际监管很难落实;职业病诊断的时候也未必说量效关系
8 P7 I, u+ D: }1 H9 p/ r3 Y4、工作场所检测、评价的频次要求,按照目前的规定,也是个渣渣;GBZ188,体检频次更是渣,基层很难完全执行(当然188确实很专业,体检频次有半年、一年、两年……)实际监管完全落实,难于上青天
3 ?- }/ i2 X( E: Q  I; z' k/ s1 k, u7 L' B2 A( j# w) |  J
以上,纯属个人意见,不喜勿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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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兄 发表于 2022-1-6 10:51:1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用人单位是否体检依据的主要是GBZ188-2014,这是国家强制标准,其中针对化学有害因素,岗前体检是有接触就需要做,岗中有的因素是依据危害分级来做,有的是有接触就做。物理因素如噪声,80以上才定义为噪声接触,低于80完全可以不做,其他亦参照GB188-2014。还有另外一个参照标准为GBZ/T 2.1-2019,是推荐性标准,其中表5写到了定量到了限值的多少百分百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体检亦包含在其中一项。理解是推荐性标准应服从强制性标准,另外上述“接触”的定义在职业卫生实际工作中是指接触的机会,首先应查MSDS,看其中是否有相应物质的成分,这是最科学的一种方式之一,有的黑心厂家没有MSDS,那就需要根据质谱定性定量和工作人员的经验来分析。
5 c. z- z" y1 U* b4 ~  A& n至于监管,依法监管就行了,无法可依的地方和有争议的地方放过就是了,最主要是控制风险。
0 `8 y, y) Y6 ]) X( E: E还有职业卫生行业发展问题,我们基层人员的意见没什么作用,主要靠上层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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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1704639577 发表于 2022-2-7 15: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温泉兄 发表于 2022-1-6 10:51; v: u3 }$ W" b
目前用人单位是否体检依据的主要是GBZ188-2014,这是国家强制标准,其中针对化学有害因素,岗前体检是有接 ...
9 _. G) V' D: C- i6 u- L0 [% {
回复的挺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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焱之羽翼 发表于 2022-2-25 15: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焱之羽翼 于 2022-2-25 15:21 编辑
1 C( [5 L9 N; ]# n: X$ ]( E
温泉兄 发表于 2022-1-6 10:51
; Z! K; a  a% q4 Y2 n8 A, y目前用人单位是否体检依据的主要是GBZ188-2014,这是国家强制标准,其中针对化学有害因素,岗前体检是有接 ...
. P* v' l# S8 K! y) k
; G: n- |2 ~" V
首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是强制标准,标准中明确指出:本标准正文表1~表3中的职业接触限值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这个标准中的行动水平也是个坑,建议找下福建省卫健委的一个答复,比较好
; Q" Z+ _' u5 G: K2 ]其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代替GBZ 188-2007)》(GBZ188-2014)虽然确实很渣(太过于专业化),可执行性很差,对于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建议先阅读完这个标准的总则, 了解其意义——个人理解这个标准作为学术文件很好,作为一线执法依据真的很渣渣,喊了N年要更新到现在也没有更新,跟职业病防治法、目前防治形势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脱节很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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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依然是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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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平无奇公卫人 发表于 2022-4-9 12: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一些慢性病的人接触安全限制内的职业危害因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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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egalcd 发表于 2022-4-15 22:30:15 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平无奇公卫人 发表于 2022-4-9 12:002 f4 k' j' D( i. t5 z
如果有一些慢性病的人接触安全限制内的职业危害因素呢
* T3 Y) ~$ {# Q* T& U( V
职业禁忌证不得从事接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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